- 观点1: 食品经营户(个体)不建立食品台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观点2: 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应以追本溯源为目的,因此该制度的规定事项,尤其是台账填写方法、检验办法等都应当以此为核心,做到食品进货渠道规范,台账记载清楚,食品质量有据可查。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并没有针对台帐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台帐,在所经营的食品中检查出问题,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等,那么由此个体经营者自己承担,如果有台账,则可以追溯到生产商或者批发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因此,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填写并管理好进货台账;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日常巡查中,应当注意检查和督促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 观点3:
- 观点4: 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应以追本溯源为目的,因此该制度的规定事项,尤其是台账填写方法、检验办法等都应当以此为核心,做到食品进货渠道规范,台账记载清楚,食品质量有据可查。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并没有针对台帐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台帐,在所经营的食品中检查出问题,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等,那么由此个体经营者自己承担,如果有台账,则可以追溯到生产商或者批发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因此,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填写并管理好进货台账;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日常巡查中,应当注意检查和督促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摘要】
食品经营户(个体)不建立食品台账如何处罚【提问】
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应以追本溯源为目的,因此该制度的规定事项,尤其是台账填写方法、检验办法等都应当以此为核心,做到食品进货渠道规范,台账记载清楚,食品质量有据可查。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并没有针对台帐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台帐,在所经营的食品中检查出问题,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等,那么由此个体经营者自己承担,如果有台账,则可以追溯到生产商或者批发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因此,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填写并管理好进货台账;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日常巡查中,应当注意检查和督促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回答】 - 观点5: 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应以追本溯源为目的,因此该制度的规定事项,尤其是台账填写方法、检验办法等都应当以此为核心,做到食品进货渠道规范,台账记载清楚,食品质量有据可查。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并没有针对台帐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台帐,在所经营的食品中检查出问题,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等,那么由此个体经营者自己承担,如果有台账,则可以追溯到生产商或者批发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因此,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填写并管理好进货台账;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日常巡查中,应当注意检查和督促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 观点6: 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规定,但无处罚。而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一般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为进货查验(含个体户),而只有食品经营企业才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即进货台账)。对于没有履行前述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食品安全法87条有处罚规定。参考文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到工商之家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 观点7: 先警告,警告后如果还不做,有故意之嫌,抓到后按照《食品 安全法》条款处罚,最低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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