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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与安全协会成立的章程怎么写?再征集一个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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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   参考一下:

  上海食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Food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上海食品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者自愿组建的综合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食品行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协调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上海食品行业更快、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食品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提出本市食品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二)帮助、指导食品行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发展食品行业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经济联合 ,疏通、协调食品行业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之间的关系,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信息交流,沟通食品经济信息和科技信息,推动科技进步,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咨询服务。
  (五)参与有关食品标准制定、食品质量管理、食品卫生管理、环境保护和技术监督活动,接受委托,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帮助企业完善标准、计量等基础管理工作;为企业申报名牌产品。
  (六)举办与食品相关的技术、管理讲座和培训班,接受委托,为企业引进人才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国际食品界的民间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国际市场竞争。
  (八)搞好行业统计,收集和积累行业年鉴资料 ,办好行业刊物。
  (九)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和支持。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三)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中介服务、咨询培训、组织交流等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本市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相关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为团体会员;
  (二)凡热心于本会事业,有志于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海内外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协会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终止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和下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在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秘书处负责开展会员联络、指导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兼秘书长,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全面负责协会的工作,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的关系;
  第十二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用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会费收入(收取标准及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三、会员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财务收支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定期向理事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常德市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2008-0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德市餐饮行业协会”简称“常德市餐协”
  第二条 本会是经常德市商务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常德市辖区内从事餐饮业经营、餐饮管理、餐饮教育、餐饮服务、烹饪技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热爱、支持、从事餐饮服务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管理,协调餐饮企业之间关系,团结全体会员,充当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本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弘扬常德餐饮文化,挖掘本土菜肴,培养餐饮烹饪人才和服务人才,繁荣本市餐饮服务市场,为促进和发展常德的餐饮事业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地址设湖南省常德市佳和大酒店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餐饮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承办或协办涉及本会的事务,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计划提供依据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 建立餐饮行业信息中心,收集国内外餐饮行业的经营管理、服务方式、烹饪技巧等方面的最新信息,总结推广本会会员企业先进经验。
  (三)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不定期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究会,树立行业典型,增加品牌意识,提高会员和本会的信誉度、知名度,改善整体经营环境,努力探讨在新的经营环境和宏观政策下我市餐饮行业的发展道路。
  (四) 挖掘整理传统烹饪技巧和常德本土菜系,编辑出版有关方面的书刊资料。
  (五) 积极参与和协办省市有关部门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培训和职称考评工作。积极开办各种技能培训班,提高会员企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素质。
  (六)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七) 组织参加国内外餐饮文化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出去考察培训,学习吸收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本地餐饮服务水平。承办外商、华侨聘请出国表演、讲学和委托代培餐饮技术人员活动,推荐职业道德好、技艺过硬的厨师、服务师出国服务。
  (八) 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餐饮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国际性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客源,提高经济效益。
  (九) 开展产品开发、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和再就业介绍。
  (十) 承办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常德市辖区内餐饮业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
  (二) 个人会员:从事餐饮行业工作,担任一定职务或具备一定专业技能。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市餐饮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会员必须提供一寸彩照两张;
  (三)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定后发给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审议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资料、刊物、经济情报、市场信息等;
  (五) 要求本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有取得本会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权;
  (六)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响应本会号召,维护本会利益,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 主动向本会通报工作情况,客观准确地提供业务经营有关资料,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四) 主动向本会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为本会书刊组织撰写文稿;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行政司法机关关闭或自行停业者,其会籍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订、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更改本会名称或法定地址;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五年改选一次,理事会的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并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若干知名人士、专家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成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实施执行大会决议,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的咨询、监督、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指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本会举办、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秩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天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秩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食协)由原广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广东省食品行业管理协会合并更名而成。经广东省民政厅批注册登记准,挂靠广东省经济委员会,业务受中国食品协会指导,坚持以 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促进地区,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进步为宗旨的服务性、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行业管理作用。同时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条:协会的任务
  (一)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执行。
  (三)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四)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签署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实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经贸委“企业管理振兴纲要”、“科技发展振兴纲要”的贯彻落实。
  (七)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八)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评审、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业推荐工作。
  (九)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市场信息。
  (十二)为会员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十三)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四)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企业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的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积极办好《美食导报》、《营养与食品卫生》杂志,使之成为协会的喉舌,企业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推荐的园地。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六)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所在地
  广州市中山一路东郊市场三号五楼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具备下列资格者可作为协会会员: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饮食服务企业的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外商独资企业及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及个人。
  (二)特定会员。连续三年综合效益排本省前二百名的食品行业企业,可成为特定会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协会会员: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内的。
  (二)个体工商业者被处以六个月拘役以上刑罚或被 ,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三)个体工商业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六条:具备协会会员资格者要求加入协会的,经协会同意,并已缴纳会费,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提供的各项活动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的优先权。
  (五)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优先权。
  (六)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七)参与制定协会的基本制度。
  (八)退会。

  第八条:协会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维护、执行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缴纳会费。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于本年度终结60日前提出退会申请,本年度终结时,退出协会。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观点2: 珍爱生命,毕业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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