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点1: 找了个现成,给楼主看看(内容多,请注意)
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结果评价法、过程评价法和结果与过程评价法,我们将逐一分析和探讨。
1结果评价法
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结果评价法是建立在“实质等同性”( 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则的基础之上。1993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食品安全性分析的原则——“实质等同性”( 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则,即如果某个新食品或食品成分与现有的食品或食品成分大体等同,那么它们是同等安全的。OECD提出的“实质等同性”原则是新型食品安全分析的原则。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上,美国和加拿大就是采用“实质等同性”原则来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即强调转基因食品及成分是否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传统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这是转基因食品及成分安全性评价最为实际的途径。美国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食品制定新的管理法规,而主要是采用传统食品的管理法规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这些都反映了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基本理念,即转基因技术/食品同传统的杂交技术和育种技术没有本质区别,它们只是传统技术和食品的延伸,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一样安全。正是基于这种理念,美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方法上大胆采用“实质等同性”原则的结果评价法,反映了美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上采取一种宽松的管理模式。
“实质等同性”原则的优点是在实践中是非常容易操作,也为大多数科学家所接受。它的支持者认为:使用“实质等同性”原则(结果评价法)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安全的、科学的和可靠的。美国政府反复强调科学证据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和基石。这就意味着管制不能建立在“无端的猜测”和消费者的“担忧”的基础之上,而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确实存在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能采取管制措施。尽管世界卫生组织(WHO)支持使用“实质等同性”原则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但是WHO也反复强调应该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持续的监测。美国只是这种原则的坚决拥护者,却忽视了WHO反复强调地应该对转基因食品全面的评估和持续的监测。
“实质等同性”原则(结果评价法)是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基础。这种评价方法可能对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健康的安全评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完全忽视了转基因食品的生态安全(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的评价。而且,“实质等同性”原则(结果评价法)是不可能有效地评价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长期的累积效应。从哲学上讲,“实质等同性”原则的缺陷在于用“还原论”的思想和单向的线性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在当今的大科学时代很难对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对于转基因食品这种复杂的新事物的安全评价更是如此,我们更应该用有机整体论和多向的非线性思维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虽然“实质等同性”原则的结果评价方法看起来似乎是非常的科学和可靠,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这种可能带来高风险的新事物来说,这种结果评价法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科学证据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非预见性。科学实验和科学评价往往需要建立
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之上,而这些数据可能需要一种产品在投放市场多年之后才能齐备,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的数据就是如此,这就是科学证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非预见性的特点。例如,农药杀虫剂在几十年后被发现对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破坏,四环素在十几年后才被发现是黄牙的罪魁祸首。要完全等到可靠的有害证据才对转基因食品实行管制显然是非常危险的。第二,转基因食品有自身的特殊性。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食品,出现的时间还不长,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食品,一些科学家和广大公众的都担忧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我们很难用这个所谓的“可靠的科学原则”让公众相信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而且,目前我们还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实质等同性原则”的结果评价方法往往并非安全、科学和可靠。因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点,单一的结果评价方法远远不能满足复杂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的需要,应该考虑多种方法的组合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2过程评价法
过程评价法是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发展、商业化以及销售和消费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的全面检测和安全评估,主要包括实验室产品研究的严格的毒性、过敏性和抗性实验的安全评价,大田试验的环境影响的安全评估和生态评价,商业化的环境监测与评估,消费者消费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健康效用(包括短期效用和长期的累积效用)的安全评价。欧盟各国主要采用过程评价法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欧盟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基本理念是:从本质上讲,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同传统的杂交技术和育种技术有一定的差别;从作用机制和基因转移的范围来看,它们之间更是有重大区别。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看作传统技术和传统食品的自然延伸。毕竟,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全新的食品,与传统产品有许多不同之处。转基因技术可以完全打破生物界的物种屏障,可以将动物的基因转入到植物,将人的基因转入到其他生物体中。例如,我国科学家分别将人、牛、羊、草鱼的生长激素基因转入鱼体内,培育出可以快速生长的转基因鲤鱼。在人类应用基因工程之前,这种基因之间的跨物种转移只能是神话,但转基因技术却将它变为现实。基于这种理念,欧盟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采取非常严格的过程评价方法。
过程评价法是基于一种预防原则或者“防患于未然”的风险意识来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我们认为用结果评价法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合理的和可靠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基本含义是:“当一项行为可能对人的健康或环境造成威胁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即使因果关系尚未得到证明。”英国把这个原则运用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上,表明安全管理并非是建立在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已有科学证据的基础上,而是根据“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尽管目前还未发现有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有害的充足证据,但英国仍然坚持:科学不是万能的,也是有局限性的,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科学评估所需要的完整数据要等到许多年之后才能获得;无论研究多么严格,结论总会有某些不确定性,而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采取行动,否则可能导致不可逆的危害而“后悔莫及”。2002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的“食品法通则”对食品法领域的“预防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如果根据对现有信息的评估,确认某种产品或生产方法有产生危害后果的潜在可能性,但缺乏确定的科学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应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对人体健康最高水平的保护。其次,预防措施应当与预计的风险水平相适应,为此必须考虑这些措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合理因素。因此,欧盟各国基于预防原则或者“防患于未然”的风险意识所采取的过程评价法适应了转基因食品的高风险(high risk)或者特大风险(mega - risk)的特征。
一些国家和学者对欧盟的预防原则提出了异议。美国政府和许多学者认为:“预防原则”等于设立了“零风险”标准作为审批的基础,而要证明食品具有“零风险”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采用何种生产方法生产的食品和饲料都可能带有某种程度的风险。这样,即使存在着足够的科学证据说明转基因食品符合国际标准,进口国也可以仅仅因为无法证明转基因食品为“零风险”,而利用“预防原则”、采取与科学无关的主观标准来限制产品的进口。虽然这些批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任何原则和方法都有自身的不足。转基因食品可能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特大风险( mega - risk),而且我们目前还很难获得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可靠数据,在此种境遇下,“预防原则”和过程评价法更有利于我们评估和管理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也符合广大公众的要求。当然,这种非常严格的和过于谨慎的过程评价法可能影响到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的发展以及从中获取的利益,但是这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生态安全相比较起来只能处于次要位置。
3 结果与过程评价法
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是采用结果评价法和过程评价法相结合的原则,即将“实质等同性”原则和严格的毒性、过敏性和抗性实验,大田试验、商业化和消费的全过程的安全评价及其监控有机结合起来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但更侧重于使用过程评价法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方法是一种比较严格的评价方法,介于美国的宽松评价和欧盟的严格评价之间。国务院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卫生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卫生管理办法》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方法。
第一,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施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对于可以直接食用的转基因产品(如转基因番茄、转基因玉米等)和转基因生物的直接加工品(如食品添加剂等),我国遵循严格的毒性、过敏性和抗性实验、大田试验的环境释放、商业化生产的逐级安全评价制度,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许可管理。对于用农业转基因加工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还必须进行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同时,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安全评价等级管理制度。我国农业部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第十二条规定:“从
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制度。卫生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卫生管理办法》强调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实行卫生安全许可制度。其中第三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第八条明确指出:“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这些严格的安全评价和卫生制度为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安全保障。
与美国的结果评价法和欧盟的过程评价法相比,我国采取的这种结果与过程相结合的评价法是更合理和更科学。它既可以充分发挥结果评价法或者过程评价法的各自优点,又可以克服其缺点,是一种比较严格和谨慎的安全评价方法。它不仅注重转基因食品人体健康安全的评价,还重视生态安全的评价。它既不会过多地影响转基因食品给我们带来的效益,又不会降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与安全评价,防止转基因食品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是一种值得信赖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方法。为了使我们能对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长期累积效用进行更有效的评估,我们建议我国政府可以考虑把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实验纳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和管理当中,长期困扰我们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长期累积效用的问题也可能因此而得到解决。 - 观点2: 目前的评价方法是利用中国儿童试验,优点是中国儿童承担风险,缺点是美国人获利
- 观点3: 上面的吓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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